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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7-05-11, 21:00   #1
rogerjia
攀言癌症患者
 
註冊日期: 2003-12
文章: 793
rogerjia
2007 IFSC 國際運動攀登規則中華山協中文版上網公告

2007 最新攀登規則已由中華山協裁判委員會翻譯完成,目前在送體總審查中,先行上網公告,歡迎岩友共同來找規則是否有問題,如無問題在體總審查完成後,今年將依照最新規則辦理攀登比賽。

山協網站下載點

http://www.mountaineering.org.tw/climb/climb_1.asp

http://cmalib.homedns.org/rock_xoops...s/mydownloads/

莊嘉仁
rogerjia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07-05-12, 02:59   #2
XiaoWei
攀言癌症患者
 
XiaoWei 的頭像
 
註冊日期: 2003-04
文章: 338
XiaoWei
傳送 MSN 訊息給 XiaoWei
稍微看了一下抱石賽的規則.........
在中英對照版的第42頁
5.1.12 The finishing hold shall be clearly marked in the same colour as the starting hold(s). In some cases it is possible that successful completion of the boulder can be attained by a standing position on the top of the boulder. 完攀點應使用與起攀點相同顏色的記號.但若當完攀點的位置站在地上就可以碰觸到,此時完攀點就應使用與起攀點不同顏色的記號.

個人覺得第二句的意思是說
有的時候路線會被設計為:成功地站在該抱石牆頂端的某個位置即被視為一條路線的完成,(在這種情況下當然就不需要有"完攀手點")第二句話應該只是要解釋沒有完攀手點的特殊情況吧

這種情況有點類似去年亞錦賽的"石中劍"

此文章於 2007-05-19 23:56 被 XiaoWei 編輯.
XiaoWei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07-05-15, 23:03   #3
蛋頭
週末攀言者
 
註冊日期: 1999-11
文章: 39
蛋頭
IFSC ICC Rules 2007


翻那麼多很辛苦喔!有些問題可能和實際攀登有出入,還有一些是沒有完全按字來翻完一句,不能說錯,就是怕會引起爭議,到時候找英文來吵又有不同解讀;還有儘量前後中譯希望一致,如:
1.
[前]Official = 比賽的正式成員 [後] Official = 比賽的正式職員;蓋"成員"會被誤認為會員國,或必賽者,其實都不是;"職員"會被擴大解釋為比賽主辦國(單位)工作人(職)員,其實也不是。

2. 有的建議翻的白痴一點才不會光看中文看不懂; 如:
那段什麼"雙腳個別承受..."(要去找原文), 是不是可以改用"單腳跳"會比較清楚?

3. 有的意思要仔細推敲才行,如:
>That no excessive fall shall be experienced by the competitor being belayed;
>選手不該因為過度的確保而墜落;

講的是不要讓選手掉太遠(怕危險),不是講愛國belay把別國人幹掉

先這樣吧,等我弄篇列印好的。

蛋頭



蛋頭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07-05-16, 02:08   #4
大濟
攀言癌症患者
 
註冊日期: 1999-11
住址: Madison
文章: 689
大濟 是普普通通的會員
兩位都沒錯!我的英文不好,連我都覺得山協翻繹的稍為離譜了點。

送體總審查中」?那這些翻錯的怎麼辦?可能還不只這些呢!

「歡迎岩友共同來找規則是否有問題」?這是玩真的?
假的?

如無問題在體總審查完成後,今年將依照最新規則辦理攀登比賽」﹣﹣依我的了解,一旦「送體總審查中」就不會有「問題」了!那「今年將依照最新規則辦理攀登比賽」囉?

山協不能老是玩這種
「送體總審查中」然後在網站上公佈「歡迎岩友 . . .」建議這建議那的遊戲。誠意在那?

以管窺豹、由小看大,山協的誠意在那?是制度問題,還是人的問題?

大濟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07-05-16, 20:00   #5
rogerjia
攀言癌症患者
 
註冊日期: 2003-12
文章: 793
rogerjia
我們找這些翻譯,大家都是義務協助職,體總也派人免費義務協助翻譯校正,大家都是無給職,大家都是希望為攀岩盡點心力而已,如果要噴噴口水,那也要噴出有意義的話。潑潑涼水是很無意義的事。
rogerjia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07-05-16, 23:44   #6
大濟
攀言癌症患者
 
註冊日期: 1999-11
住址: Madison
文章: 689
大濟 是普普通通的會員
Roger 的回應躲開了重點。重點是:為什麼山協常常已送體總審查了,然後才在網站希望大家提供意見等等。我們都知道送公文的程序:一旦送了體總,才來更改、修正是很難的。希望大家提供意見是為了那樁?有誠意嗎?

從 Roger 的回應:「我們找翻譯 . . . 體總也義務協助翻譯校正 . . .」看的出來這不是制度的問題。相反的,這麼多人在義務幫忙,還搞成這樣,那應該是人的問題。

既然 Roger 一再強調「義務協助職」,那就提提往事吧!

十幾年(還是幾十年?)前,我翻了應該是臺灣第一本 UIAA 為本的比賽規則(那個中文版可能用了許多年,直到有了更新版)。我在翻譯時、以及別人在更新時,也都是「義務協助職」。但我們不會因此就草率從事。那時英文不好(現在也不好),記得還向很多人請教、請益。

還記得那時運動攀登也尚未列入山協的作業,根本沒有像現在的制度資源、人力資源可以用。一切(比賽經費、比賽場地規畫管理、行政作業、積分累記等等)都是自己來,連比賽的岩場都得熬夜自己上板、鎖板(政大的那塊廢了的岩場就是其中的「代表作」)、到處借岩塊,更不要提南北的奔波連絡、溝通巡迴賽的可能等等 . . . 這些,都是「義務協助職」。

臺灣的運動攀登的發展,靠了許許多多的「義務協助職」,蓽路襤縷,群策群力,我們不算什麼。所以不需拿「義務協助職」來躲問題。再重覆:由這次的翻譯,以管窺豹、由小看大,山協的誠意在那?是制度問題,還是人的問題?
大濟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07-05-17, 00:08   #7
yideliu
中度攀言者
 
註冊日期: 2001-11
文章: 99
yideliu
莊老師

大致上看了一下前30頁的翻譯,似乎錯誤還蠻多的! 在送審之前可能還需要多下點功夫校搞。我可以幫這個小忙,但可能需要一點時間。如果可以,等我手頭工作告一段落,六月中可以幫你完成校稿的工作。不知否提供word檔,如此修正較為方便?

3.2.1 a): 攀登壁上岩塊固定用的螺絲孔不得用於攀登 [原文] 僅說手不能用表示腳仍可採螺絲

3.3.4 原文並無說:‘不能設計往下跳的動作

3.8.4 如果可能的話.最好穿著特殊隊服

3.10.1 …或不公平而有利於選手的偶發事件譯文前後矛盾將有利於刪除

4.1.2寬度至少3公尺是指每條路線而非岩面

4.1.6 該場賽事取消應該是將某一回合取消

4.2.3. 選手在選手得在

4.4.1 (d) 選手不該因為過度的確保而墜落應翻為確保不應使選手過度墜落

4.5.5 (b) ‘最後一個快扣應該是上一個 (指在快扣扣錯的情況下可解開上一個然後重新扣入)

. [未完]
yideliu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07-05-17, 01:13   #8
rogerjia
攀言癌症患者
 
註冊日期: 2003-12
文章: 793
rogerjia
很抱歉,最近修養不好。
這個版本當然還不是最後版本,只是今年年初我們請裁判團協助翻譯,或許裁判團英文不好,或者中文也不好,我們需要更優秀的英文翻譯或中文老師協助,這個版本已經被體總請專家修改後的第二次版本。目前再送體總進行第二次修改中,當然還能改,才會貼上來給大家看。
只是我們請人協助義務翻譯,這樣批評翻譯者與體總審查者是有點不厚道吧。
rogerjia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07-05-17, 01:18   #9
rogerjia
攀言癌症患者
 
註冊日期: 2003-12
文章: 793
rogerjia
有需要word檔的,願意提供協助的我們可以提供可修改檔案
請來信告知mail。
只是月底,那些專家又要再開一次審查會。如果能夠的話,錯誤翻譯可能要找出來,以便在審查會前再修改。
rogerjia@so-net.net.tw
rogerjia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07-05-17, 01:43   #10
XiaoWei
攀言癌症患者
 
XiaoWei 的頭像
 
註冊日期: 2003-04
文章: 338
XiaoWei
傳送 MSN 訊息給 XiaoWei
個人覺得翻譯的人除了英文要有一定的程度之外,對運動攀登比賽也需要有相當程度的瞭解,其實個人覺得後者還比較重要,我是第一個提出問題的人,目的無他,也是出自於對攀岩比賽的關心,希望它越來越好,身為選手對比賽規則自然是很在意的,翻譯確實是很繁瑣的工作,吃力不討好,我英文程度也不好,有些文法也很艱澀,但相信對攀登比賽充分了解的"資深選手"並非難事.如果真的無法明確的知道意思,尋求IFSC的協助應該也是個辦法.就目前為止我相信以德是非常好的翻譯人選.

翻譯的裁判們辛苦了,或許我也跟莊老師一樣最近修養較差,但絕對沒有批評的意思,做事的人真的很辛苦,大家都是希望各個環境越來越好
XiaoWei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07-05-17, 09:23   #11
大濟
攀言癌症患者
 
註冊日期: 1999-11
住址: Madison
文章: 689
大濟 是普普通通的會員
來吧,我試試看。不能老罵人不作事,對吧!

Roger ,麻煩您寄 WORD 檔給我(tswang@wisc.edu),看看月底前能不能趕出來。

我離開比賽太久了,可能會辭不達意,理想上,以德是最佳人選。沒關係,廖化作先鋒,我先修,修的不對的地方,等以德忙完了再修,也許這樣大夥可以省一些時間。

以德、小魏不會介意我這個名不符實的「前輩」潛越一下?笨鳥先飛?

另,如果修的過程中有看不懂的地方,小魏能不能當一下顧問(我打手機給您)?
大濟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07-05-17, 16:58   #12
蛋頭
週末攀言者
 
註冊日期: 1999-11
文章: 39
蛋頭
IFSC 2007 Rules

>>只是月底,那些專家又要再開一次審查會。

就我來看,原譯文翻的時間怕有點趕;好的譯文要花很多時間的,有很多時間的不一定會有熱誠,一起翻沒人定稿也不行。專家之說聽聽就好。

規則,會有灰色地帶。規則在某些你還沒看過的場景其實是把裁判的這個行為人賦與某些職權,這也是以前討論"裁判的獨裁"一些人忽略的重點。不管規則怎麼定,總是會有不及之處,這也是技術會議訴求的方向,就是說:今天這場比賽,在....某些條件限制下無法100%符合IFSC的規則,所以呢,今天這場比賽....等等等。但如果一些視為當然,而選手(包括裁判)未經征戰,對一般公認的事項沒有體認,這才是容易產生爭議的地方,包括對原文的擴大解釋,譬如先鋒比賽指定一定要兩手各抓某特定岩點起攀事件。

至於這2007版的規則,理論上應該和以往的規則出入不大,應該可以先找以前的譯文來參照,我是挑著看的,對xw, dj, yd熱心出面覺得很不容易,畢竟這要冒翻出來還要被別人嫌的後果。A-Ha.

不過提出另一點來討論,中文要按英文的文法來翻會很怪,不管它又會曲解原文,有些則是我說的灰色地帶,沒告訴你正確答案,要不然裁判是幹嘛用的,看錄影帶來吵就好了(雖然選手錄影帶是不被承認且大會錄影帶是不給你看的)。

[原譯文]
3.2.1 The entire surface of the climbing wall shall be permitted to be used for
climbing, with the following exceptions:
攀登壁的所有板面均能作為攀登使用,除了下列規定例外:

a) The holes provided in the climbing wall for the placement of bolt-on holds
shall not be used for climbing by a competitor’s hands;
攀登壁上岩塊固定用的螺絲孔不得用於攀登;

[以德] 僅說手不能用,表示腳仍可採螺絲

[蛋頭] 如果聯結原文前句來看,原文是不管螺絲的,原譯文不能說錯,只是未逐字翻譯,下面是規則的精神:
3.2.1 entire surface; 路線岩面假設寬3m, climbing wall可以3m, 6m, 9m...寬。甚麼字用在甚麼地方講的是不一樣。entire suface講的是這個岩壁的所有面積,"shall be permitted",它同時要求定線員不能自做主張指定那些面積不允許使用(例如說10m高那裡只給你爬2m寬),而鼓勵定線員在定線時容許比賽者爬往沒裝把手點的岩板(還能繼續向上),如果真的這樣,算你(比賽者)強!實務上你也是可以看到定線的貼邊線引導攀登路線進行,那是另一個話題。

3.2.1a)延續上述條目指出不被允許情況:
這條講的是holes, 不是holds, 講的是裝bolt-on holds的孔,不是insets. 孔徑沒講是6mm, 8mm, 9mm, 還是10mm...;隨便(不管)。Insets不討論,那洞太大,用手用腳本條文都不討論。

這條講的不能用手利用外凸式岩點的裝置孔協助,翻譯時shall not be used for climbing,怎麼看都是原議文的"不得用於攀登",好,這裡有我給裁判團的疑問,不要怪我下次比賽有人這樣用是我教的:

i)何謂"攀登"?比賽者如果硬ㄠ說他沒有利用手指插孔幫忙"攀登",他停在(懸岩下)原地休息很久了,又看不到懸岩上方狀況,只是手往上昇摸摸這裡摸摸那裡嘗試找岩點,那規則該如何解讀?還有沒有哪一條來限制?你如果贊同硬ㄠ的說法的話,那對摸左近的岩點卻去嘗試附近的螺絲孔又沒上攀的選手怎麼處理?

ii)以下是另一種情形。事情發生於某東南亞國家某次比賽,和規則有某種程度的類似。比賽者攀爬於木板板面,蓋四角釘的孔通常很小,有些人手指粗的根本不會用,恰巧四角釘脫落,孔又稍大了些,附近又有個小點,選手利用這個孔比去用crimper那小點舒服的多,恰巧又位在胸前,背後的裁判也看不到。這樣不行吧?

好,繼續。你知道比賽可以帶牙刷的吧?某選手可能覺得小指雖小但不夠力,反正粉帶裡有根牙刷還不錯用,拿出來插入螺絲孔裡剛剛好。如果他說是利用牙刷(的"尾端")來幫忙(順便)"清潔"螺絲孔呢?

其實3.2.1 a) 背後有些問題是未完全規劃的。允許踩踏螺絲意味其實螺絲對協助上攀應無意義,尤其是急斜面處。或是採用夠小、夠圓的螺絲。另一方面本條文未提出限制板與板之間的板縫,包括懸岩處的界面可不可以用的問題。這裡有些是定線員可以處理的,有些是技術會議可以公告加以限制的。

條文未提及holes是屬於那一種。holes也有可能是以螺絲型態出現,當此類螺絲外露時,本條條文並未對此做出規範。

這兩天又看到質疑裁判講習的貼帖,唉,自己爬的盡興比去當個甚麼裁判好多了,做工做的要洗又不能盡興看比賽,真是何苦來哉。

蛋頭
蛋頭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07-05-18, 02:26   #13
大濟
攀言癌症患者
 
註冊日期: 1999-11
住址: Madison
文章: 689
大濟 是普普通通的會員
謝謝 Roger 寄來的 2004,2006,和這次 2007 的所有規則。看看月底能不能搞出來。

大原則上,採用世鼎(蛋頭)的許多建議和看法。條文上,我將博採眾議,請詢諸多高手、裁判的意見:

小魏是第一個。首席也跑不掉。在政大常聽到登榮、小翔、Jeremy 講英文,他們應該也有興趣。最近常去「風城」,那些新竹的混混當然不能置身事外,阿國心理要有準備。臺中幫離我最近,沒事也會去騷擾一下。嘉義的火爆浪子阿信是很好的裁判,當然要請教。高雄的家麟英文不錯,要貢獻一下。還有二齒、還有蘭州街的虎將、還有遠在異鄉的子凱 . . . 族繁不及備載。任何人,有任何的意見,都可以寫在網站上,我一定參考。

完稿以後,請以德總校。希望趕在月底之前。

怎麼樣?

此文章於 2007-05-18 02:44 被 大濟 編輯.
大濟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07-05-18, 03:52   #14
kevin
論壇管理員
 
kevin 的頭像
 
註冊日期: 2001-11
文章: 1042
部落格文章: 1
kevin 的聲望功能已被停用
大濟都已經點名了, 小弟當然是照辦囉!

我的想法是: 初稿總共有81頁, 依照章節大概可以每個人認領10-15頁. 除了自己負責的部份外, 若發現其他章節有疑問的地方, 也要一併記錄並提出意見.

我就先認領這部份: 6.速度賽(page 46-58) 7.世界盃巡迴賽 (page 59-63)

再麻煩莊老師或大濟寄word檔給我, 謝謝! 我的email:kevinchao@gmail.com
__________________
台灣攀岩資料庫
kevin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07-05-18, 09:06   #15
twoteeth
重度攀言者
 
註冊日期: 2001-11
文章: 151
Images: 9
twoteeth
本人無聊 自我練習翻譯 第五章 抱石賽 供大家隨意使用及分享 任何使用不需知會與提及本人 其它的就不說了

5 抱石比賽
5.1 通則

5.1.1 本章規則依第三章總則規定訂定之

5.1.2 抱石比賽,意指由數條不需繩索確保之短路線(稱為:抱石路線)所組成之賽事。每條抱石路線手點最多不得超過12個,並且每一回合路線手點平均數應在4至8個之間。

5.1.3 所有抱石路線均應鋪設安全護墊。安全護墊由主辦單位提供,主訂線員之職責應分配各抱石路線上安全護墊之數量、形狀及位置,以確保安全護墊之功效。安全護墊相接處之縫隙應于以封死,防止選手受傷。

5.1.4 抱石比賽共分三場 ,分別為資格賽、準決賽及決賽。如發生突發事件,裁判長有權取消其中一場之賽事,成績將以前一場計算。

5.1.5 準決賽和決賽應於同一天舉辦。準決賽結束後,應至少間隔兩個小時後,方可舉行決賽。決賽隔離區關閉時間,不應早於比賽前一個小時。

5.1.6 資格賽比賽路線為6條,準決賽和決賽的比賽路線各為4條。裁判長可斟著決定減少資格賽的比賽路線。

5.1.7 因安全考量,抱石路線之設計,應不使選手在整個攀爬過程中,身體最低處高於安全護墊3公尺以上。

5.1.8 因安全考量,不應設計向下躍動之動作。

5.1.9 每條抱石路線上,應有一位國家級抱石裁判及一位助理裁判。

5.1.10 每一條抱石路線上,應需預先標明每次攀登應使用之起攀處。起攀處至少需有雙手固定位置之起攀手點,亦可包含供雙腳或單腳使用之固定區域及岩點。起攀處應被明確及清楚的標示,並在所有路線上使用相同的標示方法。起攀處標示之顏色需不同於積分點(or紅點)(bonus) 標示之顏色,區分方式依照規則3.2.2實施。主訂線員可于以斟著,是否分開標示左手及右手之起攀手點。

5.1.11 訂線員應審慎指定每一條抱石路線上,其中一個岩點為積分點(or紅點)(bonus),選手攀爬中抓住此一岩點即可獲得積分點(or紅點)(bonus)之成績。此一岩點應被明確及清楚的標示,並在所有路線上使用相同的標示方法。積分點(or紅點)(bonus)標示之顏色需不同於起攀點及完攀點標示之顏色,區分方式依照規則3.2.2實施。如果選手成功完攀,但攀登過程中並無用手抓住過該積分點(or紅點)(bonus),仍視選手已獲得該積分點(or紅點)(bonus)之成績。

5.1.12 完攀點應被清楚及明確的標示,顏色需與起攀點標示之顏色相同。在一些抱石路線中,攀爬至路線上方並站立於該路線頂端,亦可視為成功完攀該路線。

5.1.13 前述第5.1.10、5.1.11和5.1.12條中提及之路線標示方式,在整個抱石比賽中應保持一貫性。並於隔離區之熱身牆上,設置路線標示範例。

5.1.14 因觀賽考量,所有抱石路線應設置在高於地面之平台上。比賽路線應安排使整個觀眾區都能觀看到其中最少資格賽後面四條路線,和所有準決賽及決賽之路線。

5.1.15 男子組決賽與女子組決賽須同步進行。



5.2 路線觀察

5.2.1 路線觀察包含在路線攀爬過程中,並無額外的路線觀察時間。

5.2.2 比賽選手於觀察路時不得超出指定之觀察區域,並且不允許攀登岩牆或站在任何器具及桌倚之上。選手不得以任何形式與觀察區外之人員取得接觸,選手僅得向裁判長、IFSC裁判員、路線裁判及助理裁判取得比賽相關說明。觀察時,用手、腳觸碰或撲粉於起攀點外之岩點,以及標示記號,都將視為一次攀登嘗試。



5.3 攀登程序

5.3.1 於資格賽及準決賽,選手依照路線指定之順序攀登比賽路線。每一條抱石路線時間結束後,選手可獲得與所規定攀登時間相同的休息時間(稱為:路線交換時間),此時間為6分鐘。每條抱石路線應含蓋一個清處標記,包含安全護墊,並可觀察該路線之區域。

5.3.2 當路線交換時間結束時,正在攀登的選手必須立即停止並進入休息區,此休息區不允許觀看任何的比賽路線,而位於休息區的選手須前往下一條抱石路線開始比賽。

5.3.3 於決賽,每一條抱石路線須被所有選手依出場序攀登完畢後,才可開使下一條抱石路線。

5.3.4 決賽的路線交換時間為6分鐘。假如選手在6分鐘內提早結束攀登,選手須反回交換區內並分開隔離,而下一位選手應立即開始比賽並計時。交換區內應設有熱身設施。

5.3.5 於決賽,當所有選手完成第一條抱石路線之比賽後,所有選手移至第二條抱石路線。相同的流程將使用於剩下的兩條抱石路線。

5.3.6 選手攀登路線需從標示之起攀手點與腳點開使。選手每次於起攀處嘗試攀登時,當選手身體全部離開地面,即計一次攀登。

5.3.7 於資格賽及準決賽,每次路線交換時間開始(結束)時,需有一大聲及清楚的信號于以播報。當路線交換時間剩下一分鐘時,以另一不同之信號于以播報。

5.3.8 抱石裁判或助理裁判應在選手開使嘗試第一次攀登前,清理其路線上所有岩點。選手亦可在任何一次攀登前要求清理岩點。主辦單位於每條抱石路線上為清理岩點提供刷子或其它工具,選手僅可使用由主辦單位提供的清理工具站於地面上清理岩點。




5.4 攀登

5.4.1 選手雙手抓住完攀點,且抱石裁判宣佈"OK"後,即為成功完攀該條路線。依據5.1.12條,站立於路線頂端,亦可視為成功完攀該路線。在一些路線上,當選手做出明確指定之固定姿勢,且抱石裁判宣佈"OK" ,亦為成功完攀該路線 。

5.4.2 當身體回至地面或路線交換時間到,則該次攀登嘗試結束。

5.4.3 當選手違反規則3.2.2之規定,即應被停止該次攀登。




5.5 技術事件

5.5.1 抱石賽技術事件的定義為﹕
a. 岩點斷裂或鬆開
b. 任何其它非因選手行為而導致不利或有利於選手之事件。

5.5.2 於資格賽及準決賽中,當岩點斷裂、鬆開或其它事件被確認為技術事件時,如果事件能在當下的路線交換時間內被修複或排除,該名選手可以選擇是否繼續攀登。如果選手選擇繼續攀登,則該技術事件亦即結束,亦不再允許以該事件提出之任何訴求。如果選手選擇不在當下的路線交換時間內繼續攀爬該路線,裁判長將決定在該選手完成該場比賽剩餘之路線後,何時插入該選手繼續攀爬此路線,選手允許的攀登時間為該技術事件發生後所剩餘的路線時間,如少於兩分鐘則以兩分鐘計。

5.5.3 於資格賽及準決賽中,如果技術事件無法於路線交換時間結束前被修復時,當路線交換信號響起,除了位於此路線攀爬順序後方之比賽路線繼續比賽外,該技術事件之路線及其它於此路線攀爬順序前方之比賽路線中止賽事進行。當路線修復後,該事件之選手繼續攀登該路線,攀登時間為該技術事件發生後所剩餘的路線時間,如少於兩分鐘則以兩分鐘計 。技術事件之選手攀爬該路線完畢後,當下一個交換信號響起時,比賽恢復正常運作。

5.5.4 如果技術事件發生在決賽中,該選手須反回交換區內並分開隔離,等待路線修復。當路線修復後,該選手繼續攀登該路線,攀登時間為該技術事件發生後所剩餘的路線時間,如少於兩分鐘則以兩分鐘計 。

5.5.5 如果發生技術事件,該事件選手繼續該路線後的第一次攀登嘗試,視為接續技術事件發生時的那次攀登。




5.6 成積計算

5.6.1 每場比賽後,選手成積依以下標準之先後順序於以排列:
a. 完攀之路線數
b. 完攀路線所嘗試的總數
c. 獲得的積分點(or紅點)(bonus)數
d. 獲得積分點(or紅點)(bonus)所嘗試的總數

5.6.2 如果成績相同,則採回溯計算的程序,將前一場之成績列入計算,依此類推。如果成績相同之選手,其前一場位於不同路線的分組內,則回溯計算不于以採用。

5.6.3 如果決賽成積經採回溯計算後,第一名仍有平手時,應進行一條抱石路線的強者對決賽。每位第一名平手的選手僅能嘗試攀登一次,並依決賽出場序之先後出場,路線時間事先由主定線員開會決定,選手須於40秒內開始攀登。每位選手的攀登成績將以先鋒賽第4.7.1、4.7.2、4.7.3規則決定,選手攀登完後決定排名。如有選手皆完攀,則完攀選手並列冠軍。如無人完攀,但第一名仍為平手時,第一名平手的選手依前敘程序於比賽路線上進行第二次攀登嘗試,直至分出勝負。如果第六次嘗試攀登後,仍無法分出勝負時,則選手並列冠軍,比賽結束。




5.7晉級配額

5.7.1 本章節依第5.6節成積計算規定訂定之(要計算晉級配額前,必須先將選手成績排名完成)

5.7.2 如果前場比賽之完攀選手不足於下場比賽晉級之配額,剩餘的名額將由成績次佳的選手補足。

5.7.3 晉級準決賽的固定配額為20人,決賽為6人。成積經回溯計算後,因成績平手而造成選手人數超出準決賽或決賽之固定配額時,晉級配額應採用此超出之人數。

5.7.4 如果資格賽有兩組不同路線的分組時,下一場比賽之固定配額平均分配實施於兩個組別。




5.8 攝影記錄

5.8.1 大會記錄選手攀登次數之錄影,可於申訴事件中作為判決之正式依據。

此文章於 2007-05-26 03:11 被 twoteeth 編輯.
twoteeth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07-05-18, 10:14   #16
蛋頭
週末攀言者
 
註冊日期: 1999-11
文章: 39
蛋頭
IFSC Rules 2007 山協會外版譯文

就像別人講的,在批評別人之前,最好先檢討自己。很高興見到這事有正面的解決方式,又有數位大德自告奮勇頂起翻譯的繁瑣工作,我還有個建議,翻的文字優不優美倒是其次,可以,當然最好,但是規則嘛,能夠傳達原文正確的意義還是比較重要;尤其前後文專有名詞務必求其一致,也就是說,當北中南東海內海外都各自認養部份頁面的同時,要先請山協把這個專有名詞中英對照的樣版先po上來,以供大家依循。翻譯當然可以先翻,只等最後用文書處理工具編輯..取代,同樣可以將專有名詞統一。

這個版本如果和山協的裁判團沒有關係的話,可以稱為會外版 ^__^,功勞是翻譯群大家的,因為是規則,沒有所謂智慧財產權的問題,要用當然每個人都可以拿去用,但建議山協如果要採用新版翻譯文章重報體總時,不要吝惜註記翻譯群大德們的名單,如此體總專家們 ;-P看到背書的名單應該不可能有意見吧?

如果想在月底前完稿,可能馬馬虎虎,我又看了一下章節,分數人之功應以章節斷之較妥;想一起翻的最好趕快認領比較有趣的章節,等剩下上訴、藥檢(反禁藥管制是反對禁藥管制的意思嗎?)等章節時就頭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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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養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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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twoteeth
6 kevin
7 kev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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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頭
蛋頭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07-05-18, 11:28   #17
大濟
攀言癌症患者
 
註冊日期: 1999-11
住址: Madison
文章: 689
大濟 是普普通通的會員
子凱要的檔案已寄。

世鼎,您也認養幾個章篇好嗎?選那些難的。給我您現在的 email?

專有名辭的一致性我負責。各位認養者翻譯時毋需考慮這些,就依世鼎的原則翻,彙總後我會整理。我也會認養幾個章篇。

認養者可用子凱的方式,我寄檔案給您,包括 2004,2006,和這次的 2007版,全是 WORD 檔,您可前後參考剪剪貼貼節省時間。也可採用二齒的方式,不用舊檔,直接 po 上來。

還有誰要認養?要點名嗎?﹣﹣﹣﹣ 小魏,首席,登榮、蘭州虎,阿國, 阿信,家麟,臺中幫呢?宜蘭、花東有沒有人?百樂平時蠻多意見的,這次要不要也參一腳?宏祥人呢?跑那去了?

以德您就等著,弄好了就寄給您。

此文章於 2007-05-18 11:44 被 大濟 編輯.
大濟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07-05-18, 11:41   #18
ed512
論壇管理員
 
註冊日期: 2003-03
文章: 955
Images: 11
ed512 的聲望功能已被停用
傳送 MSN 訊息給 ed512
找對規則有深入研究的人準沒錯


另外一個阿Q想法
譯成中文不是只有台灣有問題吧
要不要問問大陸,香港或是澳門
搞不好人家已經有完整中文版了
我記得香港的一位國際裁判
是參與規則訂定的人士之ㄧ
而且由他來做解釋會不會更準確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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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 do you do in your life...?
............. i live ,i Climb....... .....
ed512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07-05-18, 18:28   #19
蛋頭
週末攀言者
 
註冊日期: 1999-11
文章: 39
蛋頭
IFSC Rules 2007

根據政治正確原則,會外版不必然一定要被呈報出去,但我相信會是比較貼近原文的版本。兩岸的遣詞用字和文法有差異性,直接拿來用倒也不見得適合我們。

我不知道這些年份的規則是否都有中譯本。如果有,一代表錯很久了,或是每一次都沒有仔細參考前面的譯文;如果沒有,我不知道。1990年代初大濟、Lawrence、阿孫(還有誰?對不起,我不記得了)翻了第一代規則,替山協的攀登比賽代表性打下了'壟斷'的基業(嘿,不好說);之後我翻了全部的規則,包括已經走入歷史厚厚一疊供組織委員會遵循的規範。主要規則(總則和那些與賽事直接相關的)則於1990年代中期呈報體總備審。我建議,優秀比賽選手一定要讀通規則。帶隊參加國際比賽的教練更要精通規則。也就是說,歡迎這些人才也能出面,不要只是認為那些該是裁判員的'義務'。我印象以前是90%以上的選手、教練從來沒認真的看完一本規則;不,應該這麼說吧,大概只有百分之2到3左右的選手或教練懂得爭取本身的正當權利,更多的是帶隊教練在發生狀況時因為對規則的不熟悉,無法即時的提出技術事件抗議。

規則不是只給裁判用的。到時候愛國裁判呼攏你,你怎麼被幹掉的都不知道。

另一個漏網案例:
某次世界杯比賽,即將出賽的選手被送往等待區穿鞋綁繩子,因為地形地貌的關係,隔離的不太理想,就看到很多選手像遊樂場的打地鼠機一樣,不時探頭探腦查看當時比賽選手攀爬的狀況。沒人抗議。我要是教練,我肯定要蠻多意見。只是當時我看東歐西歐的代表都不出聲,想他們一定老神在在,不在乎他國人偷看,可我不是教練領隊,要不然幹掉一票選手那不需要太多意見也可以讓我選手升級不是。

翻譯要表達出正確的意思其實倒也不是難事,要寫的漂亮才難,我看那位nin就比我強多了,要鼓勵一下。我更樂見平時蠻多意見的選手提供個人本身的經驗做參考,必竟有時聽聽不同的聲音,可以為平蛋的日子增添些奇妙邏輯的煙火。

寄那文章可以送往我的
xagaparis小老薯yahoo點com

沒有人要的再留給我翻好嗎?我其實現在看到規則都沒有啥耐心,我比較喜歡看煙火。

蛋頭
蛋頭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07-05-18, 23:05   #20
大王椰子
週末攀言者
 
大王椰子 的頭像
 
註冊日期: 2005-07
文章: 42
大王椰子
小弟想幫忙 但是怕英文不好誤了大家
不過我想如果完成官方認可的確認版本
我可以幫忙印刷紙本供各界取用(只收印刷成本和郵遞費)
但是想確認3事
1.有無發行版權問題?
2.是否以中英對照印行更為妥適?(碰到國際賽場合 可以英語夾中文一起吵)
3.有沒有人可以校對/編輯/完稿?
__________________
沒事我確保 我確保沒事 沒事確保我 確保我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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