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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年度C級運動攀登教練講習(中華山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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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5-11,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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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in
論壇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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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年度C級運動攀登教練講習(中華山協)
中華民國山岳協會運動攀登教練制度
實施辦法
一、目的
為提昇運動攀登教練素質,培養優秀教練人才,建立健全教練制度,以利全面發展攀登運動。
二、依據
本辦法依據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及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全國各運動協會建立教練制度實施準則」訂定之。
三、教練分級
運動攀登教練之等級,按教練之年資、經驗及技術分為國家級、省(市)級、縣(市)級。
四、各級教練基本條件
1.年滿二十歲,品行端正,身心健康。
2.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
3.熱心運動攀登,熟諳運動攀登規則。
四、本會會員或所屬團體會員單位之會員。
五、各級教練資格及晉級辦法
1.C (縣、市)級教練:具備本辦法第四條之各項條件,始得參加本會舉辦之C級教練講習營,經講習考試合格並完成實習者,由本會核發C 級教練證書。
2.B (省、市)級教練:
取得C級教練證二年以上並有實際教練經驗者,始得參加B級教練講習營,經考試合格並完成實習者,由本會核發B級教練證書。
3.A (國家)級教練:
取得B級教練證二年以上並有實際教練經驗者,始得參加本會主辦之A級教練講習營,經考試合格並完成實習者,由本會備冊連同資料卡報請行政院體委會核發A級教練證書。
六、教練之進修
一、國內:
1、本會依規定每年舉辦各級教練講習營至少乙次,各級教練按各該分級資格參加講習。
2、各級講習會之授課天數至少為三天(且授課時數須達廿小時以上),並以集中連續性方式舉辦。
3、課程內容包括:
(1) C級教練:
- 攀登運動簡介
- 運動攀登裝備介紹
- 基本攀登技術
- 基本繩結與確保系統
- 先鋒攀登技術
- 比賽規則與禁藥規定
(2) B級教練:
- 基礎比賽訂線規則
- 基礎運動科學理論
- 基礎體能訓練法
- 基礎動攀登戰術與戰略
- 運動營養學與運動傷害防護
- 比賽規則與禁藥規定
(3) A級教練:
- 進階比賽訂線規則
- 進階運動科學理論
- 進階體能訓練法
- 進階運動攀登戰術與戰略
- 比賽規則與禁藥規定
- 應用外語術語
二、國外:
由本會視實際情形,適時遴選國家級教練若干名前往運動攀登發達之國家或地區參加國際教練講習營,以吸收新知,提昇教練水準,加強國際交流。
七、教練之任用
一、C級教練:
得擔任國內各級學校或民間社團人工岩場之教練。
二、B級教練:
得擔任國內運動攀登巡迴賽代表隊之教練。
三、A級教練:
得擔任國際運動攀登錦標賽代表隊之教練。
八、教練管理與輔導
一、由本會建立各級教練資料卡同時列冊管理,並將資料卡副本分別送請縣(市)體育會(C級教練),省(市)體育會(B級教練)及行政院體委會(A級教練)備查,以利追蹤輔導。
二、由本會聘請國家級教練及技術委員若干名組成教練技術研究會,負責教練之晉級、任用、進修、管理、輔導、考核及獎懲等工作,且每年至少舉辦一次研討座談會,提供新知,以提高教練之水準及處理技術性之疑難問題。
九、教練之考核與獎懲
一、各級教練經本會教練技術研究會評核表現優異者,可報請本會理事長予以獎勵,如有特殊優異事蹟且具貢獻者,得陳報主管機關獎勵。
二、各級教練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經本會教練技術研究會通過,處以警告、停權或取消其教練資格:
1、違反業餘之規定或違背本會規定之行為者。
2、言語行為不當有失教練風度者。
3、每年舉辦教練講習會時無故缺席者。
4、連續二年未擔任教練工作者。
十、備註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並報請行政院體委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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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is message was edited by: kevin on 2002-05-11 2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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