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攀岩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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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3-06-11, 01:23   #5
imported_Anonymous
攀岩癌症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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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orted_Anonymous
攀岩與法律

Quote:

On 2003-05-26 18:12, hank wrote: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以目前的情況而言,這句話是對的,法律條文規定的確有些噢口難懂,不過也因為如此才有專業法律人存在的必要吧

C級以上教練課程應加入法律相關課程.
4~5年前我在北搜上課,因為任務是救難,法律課程相當重要,但我覺得C級教練也非常需要相關常識,以保護自己,因為攀岩一不小心造成的傷害相當大,前天的LaNew活動,抓蟲人(抓蟲人是誰?翻成英文就知道誰了)與我制止一位無確保遊客攀爬攀岩車,制止無效後,我與抓蟲人趕快搜證(人證,物證),該員於5m處無確保墜落,固定該員後送萬芳醫院急救,後續受傷情形我再問一下陪同就醫的護士再向各位報告.
以後陸陸續續會在辦相關課程,法律常識有其絕對的必要性.



以上情形,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三有\"危險製造人責任\"之相關規定:
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對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損害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由條文規定可知,危險製造人對於其活動或工作有一定之注意義務,以免造成他人損害.然而一味的只要求危險製造人負責,也是有失公允的,於是乎有但書的規定,使其可以免責;不過是否符合但書規定的\"已盡相當注意\",則可能需要一些證據,例如當時勸阻其不要再往上爬,是否有相關證人等等,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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