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15,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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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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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末攀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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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考陽管處的罰金規定
http://www.ymsnp.gov.tw/web/law1a.aspx?Code_ID=18
法規名稱: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違反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
頒布單位與字號:
(關於第十三條第八款: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部分)
依據88年2月19日台內營字第8872340號函訂定
內政部98年9月18日以台內營字第0980808555號令訂定
張貼者:
企劃課 陳智真
張貼時間:
2004/9/29 下午 05:01:29
檔案下載:
檔案名稱 檔案描述
條文內容 陽明山國家公園區域內
禁止事項
修正罰鍰金額(新台幣/元)
第1次(第一個金額) 第2次以上(第二個金額)
一、禁止陳列、販賣、搬運或寄藏依國家公園法令規定所禁止捕獵之動、植物、礦石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
3,000 3,000
二、禁止於指定之商店販賣區以外地區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1,500 3,000
三、禁止設置祭神設施、墳墓及其他妨礙景觀之設施。
1,500 3,000
四、禁止懸掛路條、滑草、燃點火把、蠟燭等燃燒物、操作遙(線)控玩具、放風箏、放天燈、高空彈跳、飛行(如滑翔翼、飛行傘、熱氣球、拖曳傘等遊憩活動)及其他妨礙生態環境或公眾安全之活動。
1,500 3,000
五、禁止於指定地區以外之地區露營、舉行營火會、綁設吊床、戲水、游泳、燃火、煮食、炊事、烤肉、騎乘腳踏車、燃燒冥紙或廢棄物
1,500 3,000
六、禁止破壞維護公眾安全與公眾利益之任何公物及設施。
3,000
3,000
七、禁止放生、棄養動物或餵食野生動物。
3,000 3,000
八、除學術研究外,禁止進入危險或未開放區域活動。
1,500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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