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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7-05-18, 09:06   #15
twoteeth
重度攀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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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oteeth
本人無聊 自我練習翻譯 第五章 抱石賽 供大家隨意使用及分享 任何使用不需知會與提及本人 其它的就不說了

5 抱石比賽
5.1 通則

5.1.1 本章規則依第三章總則規定訂定之

5.1.2 抱石比賽,意指由數條不需繩索確保之短路線(稱為:抱石路線)所組成之賽事。每條抱石路線手點最多不得超過12個,並且每一回合路線手點平均數應在4至8個之間。

5.1.3 所有抱石路線均應鋪設安全護墊。安全護墊由主辦單位提供,主訂線員之職責應分配各抱石路線上安全護墊之數量、形狀及位置,以確保安全護墊之功效。安全護墊相接處之縫隙應于以封死,防止選手受傷。

5.1.4 抱石比賽共分三場 ,分別為資格賽、準決賽及決賽。如發生突發事件,裁判長有權取消其中一場之賽事,成績將以前一場計算。

5.1.5 準決賽和決賽應於同一天舉辦。準決賽結束後,應至少間隔兩個小時後,方可舉行決賽。決賽隔離區關閉時間,不應早於比賽前一個小時。

5.1.6 資格賽比賽路線為6條,準決賽和決賽的比賽路線各為4條。裁判長可斟著決定減少資格賽的比賽路線。

5.1.7 因安全考量,抱石路線之設計,應不使選手在整個攀爬過程中,身體最低處高於安全護墊3公尺以上。

5.1.8 因安全考量,不應設計向下躍動之動作。

5.1.9 每條抱石路線上,應有一位國家級抱石裁判及一位助理裁判。

5.1.10 每一條抱石路線上,應需預先標明每次攀登應使用之起攀處。起攀處至少需有雙手固定位置之起攀手點,亦可包含供雙腳或單腳使用之固定區域及岩點。起攀處應被明確及清楚的標示,並在所有路線上使用相同的標示方法。起攀處標示之顏色需不同於積分點(or紅點)(bonus) 標示之顏色,區分方式依照規則3.2.2實施。主訂線員可于以斟著,是否分開標示左手及右手之起攀手點。

5.1.11 訂線員應審慎指定每一條抱石路線上,其中一個岩點為積分點(or紅點)(bonus),選手攀爬中抓住此一岩點即可獲得積分點(or紅點)(bonus)之成績。此一岩點應被明確及清楚的標示,並在所有路線上使用相同的標示方法。積分點(or紅點)(bonus)標示之顏色需不同於起攀點及完攀點標示之顏色,區分方式依照規則3.2.2實施。如果選手成功完攀,但攀登過程中並無用手抓住過該積分點(or紅點)(bonus),仍視選手已獲得該積分點(or紅點)(bonus)之成績。

5.1.12 完攀點應被清楚及明確的標示,顏色需與起攀點標示之顏色相同。在一些抱石路線中,攀爬至路線上方並站立於該路線頂端,亦可視為成功完攀該路線。

5.1.13 前述第5.1.10、5.1.11和5.1.12條中提及之路線標示方式,在整個抱石比賽中應保持一貫性。並於隔離區之熱身牆上,設置路線標示範例。

5.1.14 因觀賽考量,所有抱石路線應設置在高於地面之平台上。比賽路線應安排使整個觀眾區都能觀看到其中最少資格賽後面四條路線,和所有準決賽及決賽之路線。

5.1.15 男子組決賽與女子組決賽須同步進行。



5.2 路線觀察

5.2.1 路線觀察包含在路線攀爬過程中,並無額外的路線觀察時間。

5.2.2 比賽選手於觀察路時不得超出指定之觀察區域,並且不允許攀登岩牆或站在任何器具及桌倚之上。選手不得以任何形式與觀察區外之人員取得接觸,選手僅得向裁判長、IFSC裁判員、路線裁判及助理裁判取得比賽相關說明。觀察時,用手、腳觸碰或撲粉於起攀點外之岩點,以及標示記號,都將視為一次攀登嘗試。



5.3 攀登程序

5.3.1 於資格賽及準決賽,選手依照路線指定之順序攀登比賽路線。每一條抱石路線時間結束後,選手可獲得與所規定攀登時間相同的休息時間(稱為:路線交換時間),此時間為6分鐘。每條抱石路線應含蓋一個清處標記,包含安全護墊,並可觀察該路線之區域。

5.3.2 當路線交換時間結束時,正在攀登的選手必須立即停止並進入休息區,此休息區不允許觀看任何的比賽路線,而位於休息區的選手須前往下一條抱石路線開始比賽。

5.3.3 於決賽,每一條抱石路線須被所有選手依出場序攀登完畢後,才可開使下一條抱石路線。

5.3.4 決賽的路線交換時間為6分鐘。假如選手在6分鐘內提早結束攀登,選手須反回交換區內並分開隔離,而下一位選手應立即開始比賽並計時。交換區內應設有熱身設施。

5.3.5 於決賽,當所有選手完成第一條抱石路線之比賽後,所有選手移至第二條抱石路線。相同的流程將使用於剩下的兩條抱石路線。

5.3.6 選手攀登路線需從標示之起攀手點與腳點開使。選手每次於起攀處嘗試攀登時,當選手身體全部離開地面,即計一次攀登。

5.3.7 於資格賽及準決賽,每次路線交換時間開始(結束)時,需有一大聲及清楚的信號于以播報。當路線交換時間剩下一分鐘時,以另一不同之信號于以播報。

5.3.8 抱石裁判或助理裁判應在選手開使嘗試第一次攀登前,清理其路線上所有岩點。選手亦可在任何一次攀登前要求清理岩點。主辦單位於每條抱石路線上為清理岩點提供刷子或其它工具,選手僅可使用由主辦單位提供的清理工具站於地面上清理岩點。




5.4 攀登

5.4.1 選手雙手抓住完攀點,且抱石裁判宣佈"OK"後,即為成功完攀該條路線。依據5.1.12條,站立於路線頂端,亦可視為成功完攀該路線。在一些路線上,當選手做出明確指定之固定姿勢,且抱石裁判宣佈"OK" ,亦為成功完攀該路線 。

5.4.2 當身體回至地面或路線交換時間到,則該次攀登嘗試結束。

5.4.3 當選手違反規則3.2.2之規定,即應被停止該次攀登。




5.5 技術事件

5.5.1 抱石賽技術事件的定義為﹕
a. 岩點斷裂或鬆開
b. 任何其它非因選手行為而導致不利或有利於選手之事件。

5.5.2 於資格賽及準決賽中,當岩點斷裂、鬆開或其它事件被確認為技術事件時,如果事件能在當下的路線交換時間內被修複或排除,該名選手可以選擇是否繼續攀登。如果選手選擇繼續攀登,則該技術事件亦即結束,亦不再允許以該事件提出之任何訴求。如果選手選擇不在當下的路線交換時間內繼續攀爬該路線,裁判長將決定在該選手完成該場比賽剩餘之路線後,何時插入該選手繼續攀爬此路線,選手允許的攀登時間為該技術事件發生後所剩餘的路線時間,如少於兩分鐘則以兩分鐘計。

5.5.3 於資格賽及準決賽中,如果技術事件無法於路線交換時間結束前被修復時,當路線交換信號響起,除了位於此路線攀爬順序後方之比賽路線繼續比賽外,該技術事件之路線及其它於此路線攀爬順序前方之比賽路線中止賽事進行。當路線修復後,該事件之選手繼續攀登該路線,攀登時間為該技術事件發生後所剩餘的路線時間,如少於兩分鐘則以兩分鐘計 。技術事件之選手攀爬該路線完畢後,當下一個交換信號響起時,比賽恢復正常運作。

5.5.4 如果技術事件發生在決賽中,該選手須反回交換區內並分開隔離,等待路線修復。當路線修復後,該選手繼續攀登該路線,攀登時間為該技術事件發生後所剩餘的路線時間,如少於兩分鐘則以兩分鐘計 。

5.5.5 如果發生技術事件,該事件選手繼續該路線後的第一次攀登嘗試,視為接續技術事件發生時的那次攀登。




5.6 成積計算

5.6.1 每場比賽後,選手成積依以下標準之先後順序於以排列:
a. 完攀之路線數
b. 完攀路線所嘗試的總數
c. 獲得的積分點(or紅點)(bonus)數
d. 獲得積分點(or紅點)(bonus)所嘗試的總數

5.6.2 如果成績相同,則採回溯計算的程序,將前一場之成績列入計算,依此類推。如果成績相同之選手,其前一場位於不同路線的分組內,則回溯計算不于以採用。

5.6.3 如果決賽成積經採回溯計算後,第一名仍有平手時,應進行一條抱石路線的強者對決賽。每位第一名平手的選手僅能嘗試攀登一次,並依決賽出場序之先後出場,路線時間事先由主定線員開會決定,選手須於40秒內開始攀登。每位選手的攀登成績將以先鋒賽第4.7.1、4.7.2、4.7.3規則決定,選手攀登完後決定排名。如有選手皆完攀,則完攀選手並列冠軍。如無人完攀,但第一名仍為平手時,第一名平手的選手依前敘程序於比賽路線上進行第二次攀登嘗試,直至分出勝負。如果第六次嘗試攀登後,仍無法分出勝負時,則選手並列冠軍,比賽結束。




5.7晉級配額

5.7.1 本章節依第5.6節成積計算規定訂定之(要計算晉級配額前,必須先將選手成績排名完成)

5.7.2 如果前場比賽之完攀選手不足於下場比賽晉級之配額,剩餘的名額將由成績次佳的選手補足。

5.7.3 晉級準決賽的固定配額為20人,決賽為6人。成積經回溯計算後,因成績平手而造成選手人數超出準決賽或決賽之固定配額時,晉級配額應採用此超出之人數。

5.7.4 如果資格賽有兩組不同路線的分組時,下一場比賽之固定配額平均分配實施於兩個組別。




5.8 攝影記錄

5.8.1 大會記錄選手攀登次數之錄影,可於申訴事件中作為判決之正式依據。

此文章於 2007-05-26 03:11 被 twoteeth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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